热点新闻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河道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吗?
2022-08-19 14:42  浏览:2  搜索引擎搜索“错改B2B”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错改B2B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发布信息 广告合作 软文发布

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学起来

第八十二集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贺红梅

读起来

陆某兴、邱某红诉鹰潭市余江区水利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案

来源:江西法院2021年度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8日下午13点左右,原告陆某兴、邱某红之子陆某杰(十一周岁)随同村的朋友、同学共五人,来到位于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春潢大桥下的白塔河的河床上游泳,五人在游泳时,陆某杰不幸溺水死亡。两原告认为,被告鹰潭市余江区水利局作为该河段的主管单位,疏于监管、防护,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两原告之子陆某杰溺亡,被告的行为与两原告之子陆某杰在该河床内溺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陆某杰溺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河道管理者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河道管理者对于此类野外河道的管理职责是维护河堤稳固,保证水流顺利通过,保障河道行洪的安全以及河道两侧人民群众在行洪时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无相关规定要求开放式河道的管理者在河道边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保障措施,河道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陆某兴、邱某红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安全保障义务。上述条款特别罗列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法律之所以对这类场所特别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这类场所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保护的人之间的一种极为紧密的关系,如缔约磋商关系或合同法律关系等。判断一个单位是否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具有类似性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野外的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河道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裁判准确适用上述条款,确立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判断标准。两原告之子溺亡的确是令人深表同情的事实,但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避免此类悲剧最有效的措施还是家长、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答起来

【民法典快问快答】

问:小林为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由于调皮捣蛋将同学小宇的头给打破了,而小宇也因此花费了5000元的医药费,请问对于该损失()

A.由小林父母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由小林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

C.由学校承担,如果小林父母有过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D.由小林父母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查看答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制图:张雨薇


发布人:d05c****    IP:125.64.47.***     举报/删稿
国内展会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