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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司法保护暖“新”更安心
2023-07-24 14:46  浏览:976  搜索引擎搜索“错改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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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刘庭梅


“我到底是谁的员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我的权益由谁保障?”……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大批新就业形态出现。大量形式灵活的工作岗位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蓄水池”。然而,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埋头工作的同时,却对自身权益保障充满困惑与不安。

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已占职工总数的21%,主要分布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务、知识技能、医疗分享等领域。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等特点。如何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已成为广受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在传统的劳动关系形态和民事用工形态之外,首次增加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提法。

202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明确将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写入文件,解决新就业群体的职业隐忧。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好司法“保障伞”。

“我到底是谁的员工?”

“我到底是谁的员工?”配送员许某通过招聘入职物流公司,根据电商公司指令提供家电配送服务。可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两家公司却都不承认许某是其员工,这让许某百思不得其解。

新就业形态改变了传统的就业方式和雇佣模式,塑造了新的劳动关系,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挑战。

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新就业形态下涉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为题召开第二十二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在审理涉新业态劳动争议和侵权纠纷中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理念,呼吁通过各方努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许某诉某物流公司、某电商公司劳动争议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与外包公司、互联网平台三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连许某自己也不清楚他究竟是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许某能提交的证据也只有工牌、工作服、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丰台法院南苑人民法庭法官彭宇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中劳动者的举证能力弱,往往面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官前往许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查,在现场发现了由某电商公司配送的冰箱等电器和带有某物流公司字样的货物,还看到工作人员穿着某电商公司工作服。经询问现场多名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是某物流公司员工。最终,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许某拖欠工资及扣罚工资。

丰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张瑶建议,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要清楚自己是和谁建立劳动关系或其他用工关系,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日常工作中适当留存工作证件、工作场所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用人单位则要依法合规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完善用工制度,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上线、下线;接单、送餐……如果继续相安无事,外卖骑手小蒙仍将在快节奏中循环,也无暇去弄明白自己到底为谁打工,与雇主之间又是什么关系。直到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小蒙才注意到自己多了一个新的身份——个体工商户。而这个身份,险些让他在劳动维权时丧失“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018年10月4日晚上,小蒙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外卖的过程中被一辆货车撞倒,受伤的小蒙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受的是“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

2019年5月5日,小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仲裁委作出确认小蒙与某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后,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在了解到小蒙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细节后,我作出判断,这并非小蒙有意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而完全是用人单位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在劳动者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引导骑手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来规避用人单位责任。”苏州劳动法庭法官朱立意识到,对待这个案件必须要“刺破面纱”,不能仅以主体资格为由就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某公司提出劳动者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抗辩,法院没有支持,而是通过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该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考勤、派单等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苏州劳动法庭对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像小蒙这样“稀里糊涂”变成“个体工商户”的情况,绝非个例。近年来,随着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外卖骑手“被个体户”的情况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有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已有超过190万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包含外卖快递服务。一旦骑手们成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就意味着失去了“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受劳动法保护。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针对“被个体户”问题明确了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为厘清“被个体户”形式下的复杂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支撑和依据。

按照《意见》,即便劳动者被动地成为个体工商户,与相关企业签订了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被企业施加了其他规避劳动关系的“障眼法”,只要劳动者为企业劳动的事实成立,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要素,即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或实质性劳动关系,法院就可以应劳动者的请求,依据法律和事实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5月19日清晨,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附近,遛早的居民发现一名外卖员倒在路边,停止了呼吸。

死者小刘是一名外卖员,猝死时年仅34岁。经鉴定,小刘死因系脑干出血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小刘的手机显示,当日凌晨1点39分,小刘生前最后一次到店取餐。在送餐路上,小刘的生命戛然而止。

小刘的家属认为,小刘是为外卖平台工作,猝死在送餐途中,外卖平台没有及时发现小刘的异常状态,致使小刘没有得到及时抢救,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小刘的家属以侵犯生命权为由,将外卖平台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要赔偿。

被告外卖平台公司则辩称与某劳务雇佣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自己只提供居间服务,不实际经营任何配送业务。外卖平台申请追加雇佣公司参加诉讼。经审核,法院同意其申请,追加雇佣公司为共同被告。

被告外卖平台认为,其虽然掌握骑手位置和状态,却和骑手没有雇佣关系,所以不应被追责。而和小刘有直接雇佣关系的劳务公司则表示,小刘系众包骑手,工作时间、地点、接单选择等均由其自行决定,公司与小刘之间为合作关系或灵活就业关系,且公司已为其投保保险,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面对各方平台的推脱,小刘的家属也是一头雾水。

2022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均有过错,分别承担20%和70%的赔偿责任。就死者小刘而言,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因此,小刘自身应承担10%的责任。最终,死者家属获得包括保险理赔在内共计217万元赔偿金。

“为更好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外卖平台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经营模式,在配送业务外包的情况下,对劳务单位加强审核,从资质要求、准入条件等方面,提高劳务单位防范、化解劳动风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建立异常情况信息跟踪、反馈和处置机制;劳务单位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履行用工主体职责,完善劳动保护和保障,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对于骑手来说,要增强自我劳动保护意识,谨记安全知识,保持避免事故发生的警觉性,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强度。”该案主审法官肖华林表示。

设立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全国唯一专业化劳动法庭——苏州劳动法庭,在全国率先实现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主动创设了“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案件专业合议庭”,围绕主题开展类案处理专业化调研与精细化裁判,切实保护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小案例”凸显“大守护”。2021年,苏州劳动法庭发布8个涉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及时作出司法裁判回应,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指引,也给有意规避用工风险的平台打了“预防针”,从而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得到社会各界好评。

“谁来保障我的权益?”

夏至后的北京,已是40摄氏度高温。6月22日早7时,趁着气温还没升上来,45岁的网约家政服务人员宋某已经背上大大小小的各类清洁用品,提早出门赶往客户家中。

宋某从事家政工作已5年有余。工作期间,宋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入户服务6小时至8小时。随着年龄增长及工作强度不断加大,宋某越来越担心自己某一天会“突发急病或者出现意外”:“那时谁来保障我的权益?”

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宋某没有参加北京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因为她没有与任何公司建立劳动合同,仅有的保障是在老家参加了城乡居民保险,而后者的保障力度远不及前者。

除工伤保险外,一些从业者也格外关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今年41岁的北京网约车司机马某告诉记者,虽然收入相对稳定,但没有“五险一金”一直是他的“隐痛”。

针对新职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困境,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在政策方面作出探索。

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网约车驾驶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2022年5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颁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按照范围扩大、条件放宽、便捷高效的原则,构建适应新型用工关系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保护外卖骑手权益,2023年4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该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台了《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关注了网络餐饮外卖行业派单机制过度依赖平台算法的现象。针对“算法之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平台经营者、餐饮提供者和送餐经营者,应当发挥数据技术优势,完善订单分派机制,优化配送往返路线,合理设定取餐和送餐时限,关注网约配送员持续工作时长,必要时进行防疲劳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近日表示,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新就业形态的百花齐放急需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支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会长林嘉表示,未来我国应致力于构建多层次、高水平、广覆盖的劳动保障体系,不断适应劳动就业形态多元化的发展需要,全力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22期

编辑/孙敏


发布人:95fe****    IP:101.229.27.***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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