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涉嫌诈骗罪的石某,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石某实施诈骗的方式,竟是通过“冰糖”冒充“冰毒”。
“狸猫换太子”
石某曾因贩毒被公安机关刑事打击,但刑满释放后不久,有人联系他,表示想购买毒品。石某深知贩毒判刑之重,心存畏惧,但又不肯放弃眼前的“赚钱良机”,思来想去竟想用冰糖冒充冰毒进行销售。
今年4月,吸毒人员王某联系石某想要购买3000元的毒品,石某便伙同朋友章某,将“冰毒”送至某公共厕所内,联系王某自行前往收取毒品,事后石某分给章某1600元“辛苦费”。
5月,王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卖出所谓的“冰毒”2000元。石某被抓时,民警在其身上查获少量疑似冰毒物品,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目前,石某、章某和王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被警方披露后,众多网友表示荒谬又庆幸——至少贩卖的是假毒品,危害有限。但也有不少网友发出疑问,这类“黑吃黑”的行为,到底应该算诈骗还是贩毒?此类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又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呢?
“黑吃黑”,是诈骗还是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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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首先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贩卖的是毒品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众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即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石某谎称冰糖为冰毒,目的是骗取购买者的财物,并没有贩卖毒品的意图,实际上交付给购买者的也只是冰糖,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假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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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若主观上想要贩毒,实际上贩卖的是假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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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心理和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对毒品认识错误,才没有发生实质性损害结果,没有达到犯罪所要求的既遂形态,但其行为已经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疆禁毒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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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