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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网上虚假信息需要“立体化”整治
2023-10-12 10:13  浏览:896  搜索引擎搜索“错改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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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一段“广东一男子相亲时被女方砍了一刀,男子称不追究女方责任”的视频在网上流传。10日晚,“广州花都公安”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视频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涉事男子伍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10月11日《南方都市报》)。

看到情况通报,有网友这样留言:“原来造谣是可以刑拘的啊!”

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体行为是否构罪,还要看是否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根据情况通报,具体到伍某的造假行为来说,第一,视频中的伍某头绑绷带,谎称自己相亲时被女方砍了一刀,缝了六七针。如此严重的“受伤”程度,简直成了其造谣行为严重程度的一个“标尺”。第二,伍某还声称,砍伤自己的女生系舅妈介绍,自己事后得知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所以未追究女生责任。这么有鼻子有眼的虚构情节,不但容易造成“相亲族”的紧张心态,而且正如网友所称,这种“性别对立的流量密码”,也是对社会秩序与道德底线的蛮横挑战。这样的虚假视频在网上流传,社会危害性是不容低估的。

“生气肯定是生气的,格局大一点嘛。”伍某在虚假视频中的这句“台词”令人啼笑皆非,但也颇值得玩味。

近年来,内容虚假的视频等“自媒体”作品在网站、平台屡见不鲜,造假行为虽千差万别,但目的基本都在“引流”二字。很显然,一旦标注了“纯属虚构”,引流效果将大打折扣;不标注,则可能面临被追责的风险。主动声称“不追究”,或许就是另一种“脱责”的尝试:既然自己都不追究“加害者”了,大家看完视频,点了关注,事情也就该结束了,后面的警方调查乃至刑事强制措施,当然是“伍某们”不愿意面对的。

其实,除了刑法相关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自媒体”作品造假行为已设置了“立体化”的规制措施。如中央网信办今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就明确指出,“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同时要求,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发现并严格处置“自媒体”违规行为。对制作发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自媒体”,一律予以关闭,纳入平台黑名单账号数据库并上报网信部门。

实践中,虚假视频等“自媒体”作品制造者五花八门,有“演戏卖货”的,有恶意侵犯他人的,也有纯为博人眼球的,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这些“作品”都严重污染着互联网生态,侵害着他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强化“自媒体”运营者的规范意识,压实网站平台的监管责任,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现在,对于伍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公安机关已及时介入并进行通报,期待这起案件能发挥出有效的“倒逼”作用,引起网站平台乃至有关监管部门的充分重视,通过完善机制、强化执法、压实责任等实实在在的努力,让类似的“作品”在事前、事中得到更有效的防范、遏制和处理,让网上造假行为得到“立体化”整治。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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