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国泉委员
冯帆代表
杨登辉代表
“36岁还来面试,是来‘碰瓷’公司的吗?”近期,杭州的刘女士在某招聘平台上求职时,遭到一家公司老板的“硬怼”,引发公众热议。事实上,不止“35岁+”群体(中高龄劳动者)面临着求职难、流动难、晋升难、再就业难等“扎心”问题,从年龄歧视到性别歧视,再到婚恋生育歧视,职场里的“难关”比比皆是。
所谓关关难过关关过,多位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的代表委员均表示,职场中的各种歧视不仅是对“打工人”的“不友好”,还涉嫌侵权违法,除了要从立法层面消除就业歧视,也期待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全方位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妇女劳动者权益。
“35岁+”就该“隐入尘烟”吗
“35岁仿佛是一扇‘隐入尘烟’的玻璃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总工会2022年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35岁至39岁年龄组职工中有54.1%担心失业,70.7%担心技能过时,94.8%感觉工作有压力,均是各年龄组中比例最高的。一些企业认为35岁意味着工作热情和工作精力下降,习惯收割青春红利,而忽视产业转型升级所需的人力支撑和资源经验储备。
在吕国泉委员看来,当前,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退,老龄化日益严峻,延迟退休即将落地,“35岁职场门槛”与社会发展趋势背道而驰,极易造成就业市场恶性内卷,人才浪费与断层,增加劳动者焦虑,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如果35岁是职场门槛,那么结婚生育问题更是不少女性求职时面对的一道鸿沟。“作为一名女代表、女律师,不管是履职还是日常工作中,我一直很关注女性在职场中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如何消除职场性别歧视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完善和妇女维权意识的增强,职业性别歧视的现象虽有所减少,但在有的地区、领域还是存在。比如有些单位在招工时明确要求只招男性员工,或者在一些评选先进、职业提升、工作岗位分配上,还是会有对女性的歧视。
“职场中的各类歧视长期存在,已从早期的‘显性’歧视逐渐变为‘隐性’歧视。特别是随着网络招聘模式的逐渐普及,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更趋隐蔽,给行政机关监管、劳动者就业维权带来一定困难。”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机械技师学院技能竞赛与师资培训科教师杨登辉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
如何消除“打工人”职业歧视
如何才能让35岁以上“打工人”少扎点心呢?吕国泉委员建议,加大反对就业年龄歧视立法和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中高龄劳动者就业服务,加速培育人尽其才劳动力市场,加快建设中高龄劳动者友好社会。
“要强化法律制度保障,明确就业年龄歧视判定标准,增强监管处罚可操作性,对各年龄段劳动者给予平等就业保护。对用人单位有形或无形的年龄限制做法,加强劳动行政监察和群众监督,加大惩处力度。”吕国泉委员进一步解释道。
“除了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外,我也一直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特别是围绕妇女、残疾人劳动者权益保护取得成效,得到了我们总工会系统和职工的一致认可。”吕国泉委员表示。
“我了解到,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开展消除性别、户籍、身份、残疾、宗教信仰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吕国泉委员表示,检察机关针对就业歧视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党和国家给广大就业者释放出的强烈正面信号,希望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展现更大作为,帮助广大劳动者维护好自己公平就业的权利。
杨登辉代表表示,应努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除了提供更多岗位技能、就业培训等精准服务,特别是针对女性、中高龄就业困难人员,推出更多帮扶措施外,还要从法律角度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公益诉讼助力消除职场歧视
在职场歧视中,女性就业歧视是公众聚焦点。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
针对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于去年11月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里面就包含检察机关针对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违规发布歧视女性招聘信息,以反就业歧视为切入点,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监管的情形。
3月3日,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防止妇女就业歧视属于公益诉讼检察法定案件范围,相关文件举措的出台也足以彰显检察机关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和信心。希望以后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深入落实,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保障妇女权益工作,职场性别歧视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冯帆代表认为。
杨登辉代表则表示,对检察机关而言,一方面应充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合力,建立定期沟通联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确保公平就业、劳动保护等方面损害广大劳动者权益案件线索能够及时移送到检察机关。另一方面,建议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重大工作动态、重要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劳动者主动参与公益诉讼检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倡导各行业招工消除性别、年龄等歧视,畅通职位晋升、岗位流通渠道,让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施展才华的舞台。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中国两会特刊 作者: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