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1、继子女在继承了“后妈”“后爸”遗产后,还可以继承自己“亲爸”“亲妈”的遗产吗?
有问2、小明母亲和继父离婚了,虽然继父抚养小明长大成人,但在他们离婚后,小明与继父已经二十多年不联系,现在继父身体瘫痪,无法自理,辗转找到小明,希望小明能给付赡养费,小明是否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呢?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if !supportLists]一、[endif]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由于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再婚而形成的。
[if !supportLists]二、[endif]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不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姻亲关系随之解除。
特定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以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原则上这一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不能自然解除。
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因抚养教育关系而形成。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收养;二是实际抚养教育。
案例
摘自:民法典微案例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
高青县人民法院2022-07-05 16:59 发表于山东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1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李女士结婚时就与前夫生育有一子小王,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好景不长,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生活中发现双方生活习惯差距过大,经常发生争吵。2004年,李女士在一次争吵中负气出走,至2014年李女士起诉离婚为止,小王一直由张先生抚养,张先生对小王的照顾无微不至,甚至为了小王的学习还卖掉了自己在老家的房子,借款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供小王上学使用。现在李女士主张取得小王的抚养权并带走小王,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其抚养小王多年并不愿意离开小王,小王也不愿意离开继父跟随母亲生活。那么,张先生能否依法取得小王的抚养权呢?
解析
张先生与李女士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双方分居多年,依照法律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争议的焦点是,小王应由谁来抚养。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他们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之后,就有权取得继子女的抚养权。就本案而言,张先生对小王已经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且对小王付出了许多心血,李女士则多年出走,母子感情较少,这些年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小王本身也愿意继续跟随继父生活。因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张先生对小王的抚养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有答1、可以。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同样地,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有答2、小明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小明与其继父因抚养教育关系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继父与小明母亲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原则上这一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不能自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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