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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锡良:“九罪免死”的民意基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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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1

近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调整范围比较大,尤其令人注目的是九条死刑罪被取消,分别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集资诈骗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我把这次修改内容简称为“九罪免死法案”。

有部分人士认为,这些罪行适用面很窄,有些甚至从来没有执行过,故而可以取消。有些专家则认为,减少或取消部分死刑,可以放手改革,从而解除部分锐意改革人士的后顾之忧,具体见澎湃新闻社评《少用死刑,放手改革》。

看到这些荒谬言论,着实令人极度震惊!

大家不妨再仔细仔细地看看这九条,除了个别罪行所涉犯罪机率较小外,其余罪行的危害性不是显而易见吗?爆发的频率不是很高吗?岂是孤见之罪?

法律的存在难道只是为常见而备吗?核走私可能100百年不发生一次,一发生可能就是惨绝人寰的悲剧,岂能因少见不预防呢?法律存在的意义一是预防,二是惩处,预防不要,惩处焉能治本?

伪造货币少见吗?危害还不大吗?

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少见吗?这些人还不罪大恶极吗?

集资诈骗少吗?导致的跳楼自杀悲剧还少吗?导致的家破人亡案例还少吗?社会影响还不恶劣吗?他们合法地将他人搞得家破人亡,自己却能免死,法律的公平性何在?

战时造谣惑众罪少,是因为暂处和平时期,一到战时,造谣惑众的危害不就是汉奸卖国贼的危害吗?难道汉奸卖国贼不该死?

为了放手改革,就要减少死刑?多么荒唐的理论啊!这已经不是什么新自由主义的问题了,而是无法无天主义。是改革为犯罪让路?还是犯罪为改革铺路?改革都要靠减死刑来壮胆,这样的改革,你们相信它是正义的改革?你相信它是有益于多数人民的改革?你相信它是长治久安的改革?

几年前,我们的一位很大官员在两会上居然公开为吴英说情,并在随后出台诸多办法为此类行为松绑,甚至想尽办法帮违法者解套,我当时就撰文予以抨击,这完全不是依法治国,这是贱法改革,是蔑视多数人权益、制造更多悲剧的乱作为,近几年所发生的悲剧一再证明了人为乱法的可悲性。

时过几载,为了某些人心中所谓的“改革”,竟然让法律为之让路,天下有此理乎?

当改革已到需要用“少用死刑”来清障的关口,证明这个方向的改革也许已经接近盲路,再不调整,即使把《刑法》废除,改革仍然有可能是黑路一条。

必须再次提醒大家,认真看看,犯这些法的人会是谁?犯这些法的人会得到什么好处?他们的利益能否代表中国多数人的利益?他们的利益是否能代表正确的改革方向?

 近些年来,在一些亲西方法律人士和亲西方精英的主导下,中国渐已形成所谓“文明人立文明法”的立法逻辑,几乎所有的立法均沿袭西方模式,不管借用什么法系,反正立法的宗旨是让欧美主人看了高兴。

说来也不奇怪,中国的某些群体确实已经与西方某些精英权贵的需求达到一致性,法效西式,利益格局必效西式,大法中所谓的社也不过是说说而已,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民性缺失了,法律人玩弄出来的法律怎么可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呢?

 必须毫不客气的讲,“九罪免死”的出台是缺乏民意基础的,是精英立法,不是人民立法。当前的现实是:意斗靠五毛(含自干五),立法归权贵(含精英犬)。

在网络化的信息时代,即使不依靠一人一票,实现人民民主也相对容易,重要的法律法规出台前,在网络上征集民意是完全可行的,然而,我们的某些权力机关没有这样做,如果我们的代表有私心、无立场、助邪恶,那善意的修法必然成为恶意的乱法。

 修正案可能告诉大家:以前不能做的事,以后可以踩线做了,至少不用做得那么害怕了。

修正案的另一层意思可能是:盛世宽法,乱世苛法。然而,今时中华,到底处乱世还是处盛世?

 作为蚁民,我深知无论如何呼号,已经出台的法律也不会回头,然而,我仍然要大声地喊一句:当人民缺位于立法时,就必然会漠视法律!

 ——并不是所有人都懂法律,但所有人都需要法律,因而所有人都有权议论法律,所有人都有责任关注法律。

发布人:aa7f****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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