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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防伪纸“代理商”到“假币贩子”:“钞级骗局”现形记
2023-06-14 10:57  浏览:6416  搜索引擎搜索“错改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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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金融犯罪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披露了一起通过网络共同伪造货币的案件——郭某记、徐某伦伪造货币案。

2018年9月,徐某伦成为某品牌防伪纸网络代理商后,组建多个QQ群,发布销售防伪纸广告,并在群里发布视频炫耀,自己利用防伪纸已制造假币2.906万元。随后,意图伪造货币的郭某记通过网络广告,加入徐某伦建立的QQ群,购买防伪纸用于制造假币。郭某记认识徐某伦后,也成为该防伪纸销售代理商,徐某伦向其出售防伪纸、印章、假币电子模板等设备、材料,并传授制造假币技术。

2018年9月至11月,徐某伦通过网络与胡某云、于某星、胡某武、胡某康、宋某星共同伪造货币。具体分工为,徐某伦通过网络向胡某云出售防伪纸、印油、丝印台、假币电子模板等制造假币材料,胡某云纠集同村村民于某星、胡某武共同制造假币。在胡某云等人制造假币遇到困难时,徐某伦通过远程操控电脑提供制假技术支持。胡某云等人共伪造人民币1.8万元,并使用了部分假币。另外,徐某伦通过网络向胡某康出售防伪纸、丝印网版等制造假币的材料,并赠送假币电子模板,胡某康纠集其堂弟宋某星共同伪造人民币1.636万元,并使用了部分假币。

其间,郭某记、徐某伦还通过网络分别或者共同与山西、贵州、河北、福建、山东等地相关人员伪造货币,联合张某、廖某、汪某芳等人共伪造人民币110余万元。张某、廖某等上述其他地区的人员均因伪造货币罪被当地法院判处刑罚。

2019年2月12日,江西省庐山市公安局以郭某记、徐某伦、胡某云、于某星、胡某武、胡某康、宋某星涉嫌伪造货币罪移送起诉。


承办检察官与侦查办案人员讨论案件,引导侦查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核查异地线索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审查假币物证

江西省庐山市检察院审查发现,郭某记、徐某伦为全国多地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了大量制造假币所用防伪纸、丝印网版,并传授制假技术,但是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身份未查实,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他人制造假币的事实以及具体犯罪数额不清。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固定了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的证据。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庐山市检察院以伪造货币罪对郭某记、徐某伦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12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记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提出异议。郭某记的辩护人提出,郭某记只是出售制造假币设备材料和提供制造假币技术,未直接实施伪造货币活动,不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的共犯,不应对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的犯罪数额负责。郭某记的行为属于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应根据犯罪情节量刑。被告人徐某伦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将郭某记等人伪造货币的数额计入到徐某伦名下。

办案检察官根据被告人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交易记录、制作假币相关应用程序等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郭某记、徐某伦在向直接实施伪造货币的人员销售可用于制造假币的防伪纸、打印机等通用设备材料以外,还销售专门用于制造假币的电子模板、印章、丝印网版,足以认定其与伪造货币人员具有制造假币的共同故意。而且,二被告人不仅销售制造假币所需的设备材料,还提供制造假币技术。被告人徐某伦在他人制造假币遇到问题时,甚至远程控制他人电脑直接操作,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伪造货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他人实际使用二被告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技术伪造货币的总额负责。被告人胡某云、胡某康主动联系徐某伦购买制造假币材料、学习制造假币技术并制造假币,均系主犯。被告人于某星、胡某武、宋某星按照指令从事从属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2019年11月14日,庐山市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胡某云等其他五名被告人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正义网 作者:张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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