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通常会有相应的材质标记,这决定了它们的市场价格。吴某用专门的仪器更改材质标记,给低价首饰“贴金”,再通过冒充高价首饰置换牟利,并伙同赵某、张某在全国各地作案。日前,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各并处30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
收来的首饰变了样
2021年底,一男子走进扬州市广陵区的一家金店,在店里转了一圈后,从口袋里掏出一枚戒指,向店员询问:“这个戒指你们收不收?”
店员接过戒指仔细查看,发现戒指是彩金的,内圈钢印刻有“Au750”(18K金)的字样,并印有戒指的品牌,遂告诉男子:“我们不回收,只换商品。您的这枚戒指可以换黄金、钻石或彩金材质的戒指。”男子同意用自己的戒指换一枚黄金戒指,并告诉店员,因戒指购买的时间比较久了,没有发票。由于戒指内圈有清晰的材质钢印,店员没有多想,在收取几十元的差价后,将店内的一枚黄金戒指置换给了该男子。
男子离开后不久,店员用火烧的方法点验这枚戒指,竟发现了异常:戒指被烧后,显示出来的颜色并非真金的颜色。发现被骗后,店员立即报警。
无独有偶,就在前一天,扬州的另一家金店也有同样的遭遇,前去置换首饰的男子使用的说辞、手法以及用于置换的首饰都一样。
三人辗转多地行骗
经过公安机关全力侦查,用低价首饰在多地作案的吴某等三人落网。他们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均是通过以次充好,以银质首饰冒充K金首饰、以铂金首饰冒充市场价格更高的钯金首饰的方式行骗。
“我之前买到了一枚假的K金戒指,当时挺生气,后来我发现,这也许是一个赚钱的门道。”吴某供述。因为觉得有利可图,又有在金银首饰加工厂当学徒的经历,他对制作黄金首饰的方法“颇有心得”。2017年,吴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套专门加工黄金首饰的仪器及配套工具,还购买了一批印有“S925”(含银量92.5%左右的银质品)的银质戒指或印有“Pt950”(含有95%铂金成分的饰品)的铂金戒指,走上了自己的“生财之道”。
吴某将戒指内圈的钢印清除掉,再打上自己想要的材质字样。经过他的“贴金”,戒指身价暴涨。
不仅如此,吴某还熟知金店的工作流程:一般情况下,金店店员会被这些首饰上的材质标记和首饰外观所迷惑,很容易将真黄金饰品置换出来。
经查,吴某伙同赵某、张某,先后在山东、河南、安徽、甘肃、江苏等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以银质首饰冒充K金首饰、以铂金首饰冒充钯金首饰的方式在各黄金首饰店骗取财物。吴某主要负责加工、提供作案使用的饰品,规划路线,指定作案金店,赵某、张某则负责提供、驾驶车辆,出售饰品等。
检察官深究细查挖出漏罪
2022年6月22日,该案被移送至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讯问中,吴某交代了自己的作案情况,但是承办检察官却越听越不对劲:“他仅供述了10起左右的案件,但是根据他作案时的行进路线及作案手法,我们推测该团伙实际作案数应该不止这么多,被害金店数量也远不止10家。”
检察机关根据作案手法推断,该案具有涉及地区范围广、被害金店数量多、作案时间跨度长等特点,可能存在尚未查证的其他犯罪事实,遂依法发出书面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车辆行车轨迹、联系相关部门协查、发布社会公告、分析收款记录等,查清犯罪事实。
此外,检察官发现早在2020年,某地法院就曾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但因吴某身患疾病,未能将其收监。2018年至2021年,吴某还涉嫌多起犯罪,但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法院只能中止审理。在逃期间,吴某继续伙同他人,在全国各地作案。
为保证全面认定犯罪事实,广陵区检察院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了情况,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最终,涉及吴某的所有相关案件事实得以并案处理。由于扬州当地狱所的医务人员及相关药品配备齐全,有力地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经查,吴某共实施诈骗犯罪74起,涉案金额从审查逮捕阶段的2.4万元增加至29万余元。
广陵区检察院对吴某等三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吴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诈骗罪。日前,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决定对吴某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赵某、张某也以诈骗罪判处相应刑罚。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新闻版 作者:王璐 苏胜男 朱敏 漫画: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