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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醉驾,却有四人被判刑,不冤! | 大警示
2022-08-26 21:32  浏览:987  搜索引擎搜索“错改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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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两起醉驾犯罪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宣判,两名醉驾驾驶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和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起案件中,还有两人并没有开车,也被判了“危险驾驶罪”。




△两起高速公路醉驾案件,四人被判刑,其中三人被判拘役,一人被判缓刑。

先看看发生了什么。

2020年8月13日晚,袁某酒后驾驶冀E牌号机动车,在京港澳高速沙河收费站被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酒精鉴定,袁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7.63mg/100ml,系醉酒驾驶。在民警检查时,袁某与同车的张某调换座位,张某坐到驾驶位,并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企图使袁某逃避检查。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袁某当晚驾车到内丘某饭店饮酒,酒后叫张某前来代其驾车并告知其已喝酒,张某驾车从某饭店出发行驶至内丘高速入口后,将车辆交给酒后的袁某驾驶,随后由袁某驾车、张某乘坐,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沙河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件经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袁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且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与他人互换座位,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张某明知袁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并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危险驾驶罪,系从犯,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11月30日晚,王某岳驾驶冀E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民警出警后发现王某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王某岳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50mg/100ml,系醉酒驾驶。办案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冀E牌小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同车人王某林,当晚二人在信都区某工地共同饮酒,酒后王某林欲回清河县家中,便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酒后的王某岳驾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后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岳、王某林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岳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事故责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林放任被告人王某岳醉酒驾驶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两个案例中,这两人虽然没有开车,但都有一个共同的动作:“交给”。即明知他人喝酒还把车交给他开。

所以,我们提醒所有人,发现一同聚餐的人开了车,饭桌上不可劝其饮酒;如果同桌的人喝了酒,就要劝说阻止其酒后开车;同时也不要将自己的车交给喝了酒的人来开。

劝阻饮酒的人开车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不仅是关心别人,更是保护自己!

投稿邮箱:gabxcc@126.com


发布人:9313****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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