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两名男子伪造借条及银行流水骗取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案外人利益。收到控告举报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履行调查核实权,在深挖案件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同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经历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裁定再审,被告人陈强、范磊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审民事调解书被依法撤销。
缘何多人对卖房款主张债权
2020年6月,张先生走进江汉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报陈强、范磊之间4年前的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为虚假诉讼。“范磊就是拿着该案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我提起返还原物诉讼。结果法院判我向范磊返还人民币40万元,我真是有理说不清。”
原来,陈强曾向张先生借款还贷。为偿还张先生的借款,陈强便委托张先生出售其名下房屋,以冲抵两人之间债务。张先生售房后获偿人民币70万元。没想到,范磊突然拿着前述民事调解书找上门来,主张自己对陈强也有债权,陈强同意以售房款抵债,要求张先生返还40万元。遭到拒绝后,范磊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并获得支持。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不料二审仍然以败诉告终。申请再审也被驳回。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办案检察官依据一审、二审判决书分析,张先生败诉的关键原因有两点:首先,陈强委托张先生出售其名下房屋时,委托书中并没有注明售房款用于冲抵两人之间的债务。而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因此,法院认为售房款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陈强。其次,则是一份产生于2017年的民事调解书。
该民事调解书载明,2015年5月,陈强因生意周转缺资金,向范磊借款150万元,约定当年年底还款。范磊以银行汇款方式向陈强全额转账。但还款期限届满后,陈强却未按时还款,范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陈强欠范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陈强于两周内一次性偿还;对于利息及逾期利息问题,双方另行协议处理。上述协议,法院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正是这份民事调解书,使得陈强与范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加之陈强也向范磊承诺,以上述售房款冲抵两人之间的部分债务。据此,法院认为,范磊有权向张先生主张返还售房款。
“我跟陈强、范磊都很熟,之前从没听他们提过这桩借款的事。”张先生递过案涉民事调解书后说道,“我认为其中一定有猫腻,他们就是在‘做笼子’。”
150万元的银行流水单据系伪造
收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的线索后,民事检察官金升展经初步研判,发现陈强、范磊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可疑之处。“从证据上看,陈强和范磊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对抗、原告范磊放弃巨额利息诉求、案件迅速调解结案等,这些情形符合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某些特征。”
江汉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金升展与检察官助理王冰寒研讨案情。
为查明事实,办案检察官前往法院调取相关案卷。卷宗显示,范磊为证明陈强向其借款150万元,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一张借条及一份名下银行卡2015年5月的交易查询单。此银行流水显示,范磊确实曾转账150万元至陈强账户。
端详两份书证,金升展对该笔交易是否存在“闭环”转账产生了怀疑。“闭环转账,就是范磊转150万元给陈强,陈强再转回,两次操作形成闭环。但范磊起诉时,可能只截取了前半部分作为证据,营造出了借款的假象。”办案检察官解释道,“要查明真相,必须拿到更长期间的银行流水。”
不料,当检察官到开户银行调查核实时,工作人员一眼便断定,该单据绝非出自该行柜台、柜员机等任一端口,“虽然账户属实,但这张单据与我行交易查询单的样式明显不同。”
谨慎起见,检察官依法调取了范磊账户2015年5月的银行流水,与原查询单交易记录逐项比对,发现仅月初款项进出一致,之后便完全不同,且150万元汇款在新查询单中屡寻不见!至此,检察官确认,由范磊提交至法院的打印单据系伪造,该笔交易根本不存在。
随后,办案检察官分别向范磊、陈强核实案情。面对真假两份银行流水,范磊自称全不知情,陈强则辩称诉讼时自认存在转款事实是因为遭到胁迫,但此番说辞与2017年二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明显前后不一。
“范磊伪造证据,与陈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获取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又以此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诉讼并获得支持,该民事调解书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说。随后,检察官将陈强、范磊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提交检委会会议讨论,检委会委员一致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应当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虚假诉讼炮制者自食恶果
查实主要证据系伪造后,办案检察官全面调取了该案所涉及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卷宗,以绘制思维导图的方式,厘清案件之间的关系。同时,对当事人、案外人逐一进行询问,固定好关键证据。最终,经分析研判,检察官认定该案既涉及民事虚假诉讼,也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线索,遂于2020年11月17日将该案线索及前期调查所得全部证据移送至公安机关及本院刑检部门。
公、检双方密切配合,进一步查明,2016年底,陈强因为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三地均作为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陈强在法院有一笔476万余元的执行款,但该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法院决定按比例分配。为骗取执行款,范磊与陈强共谋虚假诉讼,骗取前述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后申请参与对执行款的分配,实际分得执行款75.59万余元。
2021年1月,江汉区检察院通知范磊到院配合调查,随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同年6月,陈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两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5月、7月,江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先后对两人提起公诉。同年8月,法院一审判处范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陈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陈强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有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范磊、陈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故本案符合再次监督的法定条件。”2022年3月,江汉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近日,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范磊的诉讼请求。(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周晶晶 付静宜 王冰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