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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少女后又将其强奸,该当何罪?
2024-03-01 14:02  浏览:4373  搜索引擎搜索“错改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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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隔空猥亵未成年少女,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多次强迫该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将女孩私密视频通过朋友圈售卖传播,如此恶劣行径究竟构成何罪?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披露了这起“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少女被“隔空猥亵”后又遭强奸

私密视频还被售卖

2022年1月,隋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多次向未成年少女刘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威胁、诱导刘某某自拍裸照、裸体视频发送其观看。并于2022年2月8日、15日,以传播刘某某裸照、裸体视频相威胁,两次强迫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先后三次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840元。

2022年3月5日,隋某某将编辑后的刘某某私密视频以5元一件的价格在朋友圈售卖,竟有7位未成年学生购买,导致视频在刘某某所在学校多名学生间传播。2022年3月11日,班主任发现刘某某表现异常后报警,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于当日将隋某某抓获。

罪犯行为构成四罪

数罪并罚被判十年

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以隋某某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利用网络实施猥亵是犯罪嫌疑人实现强奸犯罪的手段,应按强奸一罪处理。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胁迫、诱骗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后,行为人又以传播线上猥亵所获得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线上猥亵行为与线下强奸行为在时空上相对独立,分别给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2022年7月15日,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11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对隋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机关阻断私密信息传播

线下到线上全方位呵护

为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到最低,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查清相关视频传播路径并固定证据后,将视频进行技术性彻底删除,阻断被害人私密信息传播;联合公安机关对购买相关视频的学生开展法治教育,对学生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检察机关还联系专业心理咨询师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同时,检察机关向涉案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有效减少侵害发生。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不敢说不、不善求助等问题,组织开展“清朗网络进校园”活动,揭露犯罪分子常用伎俩,揭示网络交友中的风险和陷阱,讲授应对网络性侵的正确处理方式。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当地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座谈,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线索移送,现已报告并移送线索9件。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ID:JCRB_ZYW) 作者: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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