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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丨构建“三精”管理模式 确保二审独任制落实见效
2022-09-28 17:50  浏览:371  搜索引擎搜索“错改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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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构建“三精”管理模式 确保二审独任制落实见效

司法改革案例第185号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落实完善二审独任制工作机制,实行精确分案、精准配人、精细把关,实现审判组织与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灵活高效匹配,推动二审独任案件提质增效。自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濮阳中院共审结二审民事案件2296件,二审独任审理568件,适用率为24.74%,平均审理天数23.77天,仅1件进入再审,全院服判息诉率、发改率、平均审理天数等质效指标稳居全省前列。

一、精确分案,明确独任审理范围

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取“列举+排除”正反面清单规则,界定适合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发挥“独任制灵活高效、合议制民主决议”的制度优势,确保“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一是划定12类重点适用独任审理情形。根据中级法院民事案件特点,对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的11类上诉案件和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重点适用独任审理,包括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用卡纠纷、离婚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营商环境五类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合同纠纷、经示范诉讼作出结论的系列案件等。

二是明确3类不得适用独任审理情形。细化明确独任审理的“负面清单”,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适用,包括:符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当事人上诉理由中认为一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质疑法院程序公正的案件;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与破产有关纠纷、公司股权或股东身份纠纷、虚假诉讼等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是建立“智能+人工”双重识别机制。将正反面清单规则嵌入审判流程系统,在立案阶段,基于便民便诉原则和智能适配原则,系统智能标示独任审理案件。审判阶段赋予法官甄别权,对智能标注为符合独任审理的案件,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复杂程度、证据规则适用难度、权利义务关系可论辩性以及当事人异议理由等因素进行再次识别。

二、精准配人,强化独任审判力量

充分考虑独任审理“单兵作战”特点,采用“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原则,深度挖掘审判潜力,确保审判资源配置更加科学精准。

一是调配精干力量。2021年9月,濮阳中院全面推行二审繁简分流改革,优选法官、审判辅助人员22名,其中青年干警占比81.82%,研究生学历人员占比50%,专门审理二审民事简案,为独任制审理奠定了坚实的人力基础。

二是组建独任团队。2022年初,根据二审独任制审理需要,调整划分为7个独任制审判团队,独任法官均具有5年以上的家事、合同、侵权、劳动争议等类案审判经验,根据自身特点实行类案专业化审判,分别负责独任审理其擅长的案件类型。

三是畅通身份转换。完善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程序,同步组建2个固定合议庭,每个独任法官同时归属于固定合议庭,当其独任审理的案件需要转换程序时直接转由对应合议庭审理,实现“独任转合议”的无缝衔接,有利于及时沟通案件情形和审判思路,减少案件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诉累。

三、精细把关,提升独任审理效能

健全完善“全流程+全要素”制度保障体系,规范有序开展二审独任审理,推动审判质效持续向好。

一是严把程序关。严格把握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案件属于独任审理范围的,需说明理由后再次报庭长审查,经两次审查无误,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决定适用独任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异议权,对当事人同意独任审理后又在辩论终结前提出异议的,依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进行认真审查处理。

二是严把质效关。规范独任审理案件类案检索、关联案件检索操作规程,对法律适用存疑、拟发回改判案件,必须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集思广益,确保独任案件“提效率不损质量”。严格办案节点,援引13710工作机制,“1”即立案当天完成独任案件初步识别,“3”即3天内完成案件排期、送达,“7”即一般案件原则上7天内完成开庭,第二个“1”即结案后1个月内归档待查,“0”即裁判文书上网、判后答疑等所有事项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实现独任审理高效有序。

三是严把转换关。规范审判组织转换,启动主体设立“当事人+法官”二元化路径,独任法官认为有必要由独任审理转合议审理时,加强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须经庭长批准方可变更审判组织,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坚决杜绝程序空转。当事人提出“独转合”异议的,法官经审查理由充分,经庭长批准后变更审判组织;对理由不合理的,当庭驳回或下发书面裁定驳回,当庭驳回的,需在判决书程序表述部分补充写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张孟 李娜



发布人:79fe****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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