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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最高检组织专题研讨
2024-01-28 12:24  浏览:2731  搜索引擎搜索“错改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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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事检察工作更上一层楼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研讨会综述

“研讨会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气氛热烈,既是一次提升理论素养、凝聚共识的研讨会,也是一次共谋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的现场推进会。”

“研讨会既注重理论积淀,又兼顾实务总结,既有主旨发言,还有分论坛研讨,让人受益匪浅。”

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中国检察官》杂志社主办,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承办的“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研讨会在苏州召开。

来自高校的专家学者,最高检第一到第四检察厅相关人员,全国各省级检察机关重罪检察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刑事检察领域业务专家,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齐聚一堂,共话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决策部署,加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重大意义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刑事领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保障

开幕式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指出研讨会的重要性:“刚刚结束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都对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作出了明确部署。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质量决定着整个刑事诉讼的质量。刑事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设中担负主要责任。”

如何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陈国庆表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来研究证据问题,要依法全面审查证据。牢固树立“证据定案”理念,将证据作为刑事追诉活动的基石,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要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共同研究会商,兼顾各方对证据的认识,统一司法尺度和标准。要强化引导侦查取证,补充完善证据体系,特别是要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法庭要求补充的证据材料,及时调取提供。

围绕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这一主旨,在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的主持下,与会专家学者积极发言。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就证据审查运用而言,我认为可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单一证据审查;二是在证据审查基础上进行证据体系的构建。这个过程中,涉及一系列证据规则与证据审查方法的运用。”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表示,在证据审查的基础上构建证据体系,用证据证明指控事实,有三种基本方法,即印证证明、心证证明、科技证明。

浙江大学教授王敏远认为,现代刑事指控的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指控责任的基本原则有四个,并逐一进行了分析:一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以无罪推定原则为例的分析;二是关于现代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以控审分离原则为例的分析;三是关于检察机关职责的基本原则——以客观公正原则为例的分析;四是关于刑事证明的基本原则——以举证(证明)责任为例的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熊秋红认为,对于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含义以及具体要求,大家的认识总体上还比较模糊,需要进行清晰的理论解读。她首先讲解了“以证据为中心”与“刑事指控体系”两个关键词的含义,随后围绕从比较法的视野看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及其实现条件、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化与主观化、保障刑事证明标准实现的外部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看到证明标准在其中的引领作用以及严格把握证明标准的重要性,同时更要看到加强外部保障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只有内外协同,多方位着力,才能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熊秋红表示。

作为司法实务人员,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俞昕水从当地检察工作实际出发,以“坚持系统观念,运用多元规则,全方位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为主题进行了分享。他表示,刑事指控是基本检察职能,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检察机关要突出主导责任,把好证据收集关。树立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将以证据为中心的审查、判断、运用标准向侦查机关传导,构建刑事“大控方”格局。要把好证据运用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构建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坚持用证据说话,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

重点聚焦

既要强调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也要注重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审查

研讨会专门设置了分论坛。在分论坛第一单元“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主题研讨中,三位检察官进行了充分论述。

苏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寿樱以“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有关问题”为题进行了分享。她表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发挥好一种办案模式的优势,首先就要在办案中想得到、用起来,慢慢内化为习惯。其中,重点要树立三个理念——全面审查、发挥客观性证据优势理念,检察全流程适用理念以及证据能力审查理念。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刘通以最高检第45批指导性案例为例,分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审查方法,并进行了分享:“一是对‘幽灵辩解’,要善用经验法则,综合全案证据准确判断是否排除;二是对不认罪认罚的案件,要敢用间接证据进行逻辑推理,查明怀疑是否合理;三是对有合理怀疑的案件,要兼用引导侦查、自行补侦等方式补强证据。”

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杨松的发言围绕非法证据排除内容展开:“长期以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既是刑事司法的热点,也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的主体,对证据合法性理应承担证明责任。”他认为,要遵循侦查取证规律,从源头上减少非法证据产生的可能性,同时探索多元化的证据构造模式,减少对言词证据的依赖。

全国十佳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杜邈在对该单元的发言点评时表示,检察人员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准确、全面认定案件事实,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工作。在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方面,他给出三点建议:一是更好发挥客观性证据的作用;二是注重运用日常经验法则;三是强化证据规则意识。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强调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我特别赞同。但在客观性证据的使用方面,也要注重合法性审查。”南京大学教授秦宗文在点评时表示。

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党委书记、永卓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吴惠芳看来,最高检提出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我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我看来,证据就是依据。证据是确保公正司法,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核心。我觉得以证据为中心,是抓到了点子上、抓到了要害处。”

全国人大代表,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张谨告诉记者:“只有好的法律作保证,才能够真正将权益保障到位。建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也希望对该体系有更多了解,加强人大代表的履职担当。”

现实需要

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类案证据的审查运用”,随着三位检察官结合实务的热情分享,研讨会被推向了新的高潮。

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钱小军围绕不认罪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运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他表示,对于不认罪毒品犯罪案件,要注重从关联案件的筛查、言词证据的固定、客观性证据的收集、电子数据获取的强化等方面全面收集证据。

云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蒋涤非以“经验法则在命案证据审查中的运用”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表示,通过经验法则可以对言词证据进行单个审查和比对分析,可以帮助证据审查者对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等进行合理推断,还可以用于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或纠正。

“办案就是办证据,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归根结底靠证据来证明。”河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马和平分析了刑事证明体系的内在逻辑对构建刑事证明体系的影响:“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求下,不仅要强化证据意识,也要对证据进行体系化思维研究,探究证据如何被认定为‘核心’‘非核心’地位以及发挥相应作用,即证据的排序及证明力问题。”

“三位分享人的内容都源于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人受益匪浅”“三位分享人从不同角度对检察机关如何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行了阐释,内容详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何邦武,全国十佳公诉人、重庆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光林分别对三位检察官的分享进行了点评。

台上发言者讲得透彻,台下与会者听得认真,不知不觉中,研讨会接近了尾声。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改革。我们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和配套制度,加快推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工作进程。”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在总结发言时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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