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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量认证,碳中和认证,碳核查认证碳排放认证,低碳承诺示范单位温室气体核查认证
2022-07-22 05:32  浏览:1231  搜索引擎搜索“错改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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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量认证,碳中和认证,碳核查认证,碳排放认证,低碳承诺示范单位温室气体核查认证

自2021年7月16日开市以来,全国碳市场的运行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受到多方关注。



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面对当前的碳排放数据造假以及核查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等问题,背后的原因值得认真分析。作为低碳行业的从业者,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和观察,从碳排放核查的角度出发,针对如何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助力碳市场健康运行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碳市场MRV体系与碳核查



碳市场的运行机制,可以简单理解为政府对纳入碳排放量管控的企业(简称“纳入企业”或者“企业”)按照配额分配方法发放碳排放配额,每年企业根据实际的碳排放量上缴等量配额从而完成履约的义务;配额不足的企业,需要付出成本通过碳交易获取碳排放配额,配额盈余的企业则可以通过出售碳排放配额获取收益。



在这个流程中,关乎碳排放配额分配的生产数据以及碳排放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规范纳入企业生产和排放数据报送、监测与质量控制的机制,通常被称为碳市场数据监测、报告以及核查(MRV)体系。



碳市场MRV体系涉及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纳入企业、第三方核查机构、咨询服务机构、检测机构等,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并在一定技术规范指引和规则约束下各司其职的有机整体,需要各类主体发挥好各自应有的作用,任何环节都缺一不可。碳市场MRV体系下各类主体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流程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碳市场参与主体关系图



表1 碳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工作职能



我国碳市场核查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部上述公告披露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咨询机构和检测机构的数据造假,二是核查机构走过场、对造假视而不见等服务能力和质量方面的问题。



数据造假,必须零容忍,各级主管部门已经表明态度。本文集中分析核查体系相关的问题;对于公告点出来的核查机构的问题涉及到整个核查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和责任边界问题,如果不去深入分析核查服务市场面临的这一层面的问题,恐怕很容易加重核查机构的责任,进而损害服务机构参与第三方核查业务的积极性,终影响到碳市场MRV体系的有效运作,而这将与提升碳市场数据质量的工作目标事与愿违。



一是当前全国碳市场数据造假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全国碳市场燃煤元素碳含量“高限值”政策的不合理。元素碳含量作为燃煤电厂碳排放量计算的重要参数,其数值大小直接影响电厂碳排放量计算结果,以及由此带来的配额盈亏情况。



从2013年迄今,国内8个主要试点省市的碳交易体系已经顺利运行了9年,在碳排放核算过程中对燃煤元素碳含量参数也没有引入“高限制”,实测值和缺省值之间的差距并不大。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这8个试点碳市场基本上也使用了跟全国碳市场相同一批主力核查机构,但这些碳交易试点实践多年却并未出现规模化、系统化数据造假。



全国碳市场的运行初期,规则标准等都在完善中,这个阶段应尽量减少人为因素。遗憾的是,全国碳市场没有借鉴国际上和试点地区的上述宝贵经验。



让企业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的政策初衷是为了倒逼企业开展实测工作,让数据更符合实际情况,但由于“高限值”和实测值的差异可达到20%~30%,对企业的配额盈亏影响巨大,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部分合规意识不强的控排企业在唯利是图的服务机构的帮助下不惜铤而走险,对排放数据进行相关造假。



二是国内碳市场MRV体系中核查机构的职责边界缺乏清晰的界定。每个参与主体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边界,核查机构尽管担负着对数据质量把关的重要职责,但这一责任不是无限的。在主管机构对核查机构的职责边界并未给出清晰界定的基础上,一味简单化、高标准、严要求,并不能达到目的。



核查工作的目的是对纳入企业上报的排放报告进行审核,是排放报告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那么核查工作的职责边界到底该如何界定,核查机构未能有效识别造假,是否要承担责任?特别是是否要对所有原始凭证的真伪鉴别承担责任?



笔者曾作为国际知名认证机构的负责人,审定和核查过国内众多项目的排放量以及减排量。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例,CDM的高管理机构是执行理事会(EB)。对于CDM项目的审定和核证(Validation & Verification)工作,EB有一整套极其全面、系统、细致的规定,具体包括各种标准、规定、方法学、工具、术语解释、澄清、指南、解释、程序以及历届EB会议的会议报告(其中包含了更加具体的解释和判例)。所有这些文件都在网站上随时可以查阅。



在CDM项目的审核过程中,对于提交的证据,审核员和核查机构是基于行业常识和专业能力进行判断,除非明显的造假,一般也不对提交的各种材料(包括原件)的真伪做专业的鉴定。审核机构既不是鉴定机构也不是执法机构,材料的提供方应该首先对提交的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而反观国内的碳核查,公开可得的文件很少,许多规则都是通过半公开的通知、培训传达,每次核查的具体要求和工作范围也比较笼统。2021年3月之前应用的核查指南并未要求核查机构对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通过查看原件方式验证其真实性的要求。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下发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文件中,对现场核查要求有所加强,提出到现场核查时须查阅原始凭证或保存相关证据原件的要求。但实际上,核查机构即便看到了企业出具的相关凭证原件,有些所谓的原始凭证也是被“精心、专业”造出来的凭证,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对此核查机构也是防不胜防。



发布人:f524****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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