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223天《明法解 第六十七》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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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督其实,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任官而不责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故《明法》曰:“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则罚之。如此者,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故功多而无赏,则臣不务尽力;行正而有罚,则贤圣无从竭能;行货财而得爵禄,则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如此,则悫愿之人失其职,而廉洁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无私,则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务伤也。人主不参验其罪过,以无实之言诛之,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故《明法》曰:“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
奸臣之败其主也,积渐积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则相为候望于主,下则买誉于民;誉其党而使主尊之,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其所利害者,主听而行之。如此,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进其誉。”
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虽有大义,主无从知之。故《明法》曰:“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是故邪之所务事者,使法无明,主无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奸邪在主之侧者,不能勿恶也。唯恶之,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故《明法》曰:“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恶也。失天下,灭宗庙,人主莫不恶也。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字词注释
[1]事情:事务的真实情况。非誉:非议和称誉。
[2]责:责成。
[3]试:考验。
[4]督:考察。
[5]假:借助,借用。功伐:功劳,功勋。伐,古代臣子评功的品级之一,泛指功勋。
[6]佼:通“交”。交往。这里指结交的人。
[7]平吏:公正的官吏。
[8]务:务必,一定。伤:中伤,诋毁。
[9]参验:调查核实。
[10]候望:侦查。
[11]慝:邪恶。
[12]轻:轻易,容易。
[13]仰:仰仗。
[14]大义:大的偏差,即大奸大恶。义,意近“俄”。《广雅》:“俄,邪也。”
[15]显:地位尊崇。
[16]困伤:困窘毁败。
[17]候:窥伺。
[18]蔽欺侵凌:蒙蔽、欺骗、侵权、僭越。
译文参考
国家之所以会出现动乱,是因为官员不是根据事实而是根据非议和称誉来任命。因此英明君主在听取意见的时候,对于提建议的人要责成他拿出真实证据;对于夸誉人的要用官职来考验那被夸誉的人。言而不实的,责罚;试用而败坏官职的,责罚。这样没人敢进虚假不实之言,无能之辈不敢接受官职。昏君则不是如此,听取意见不考察其真实性,因而群臣就利用虚假的赞誉来推荐私党;任用官吏不考查其成绩,因而愚昧贪污的官吏就进入朝廷。这样群臣就互相用美名吹捧,互相借用功劳,力求扩大结交而不为君主效力。因此《明法》篇说:“君主放弃法度按照赞誉用人,群臣就背离君主而在下结党营私;听信朋党举荐任官,民众就专务结交而不求为君主效力了。”
公正的官吏为官,执行法令不循私情,那么奸臣便得不到什么好处。这些人是奸臣务必要诬陷中伤的。君主不调查核实他的罪过,只是根据不实之词就责罚,那么奸臣就不得不侍奉权贵来求得他们的夸誉,来躲避刑罚而谋求禄赏。因此《明法》篇说:“那些喜赏恶罚的人,就要背离公法而推行私术啊。”
奸臣败坏他们的君主,是逐渐地从细微之处积累而成的,使君主迷惑而自己不知道。奸臣在朝廷一起对君主的意愿进行侦查,在民间从民众那里收买名誉;他们夸誉同党让君主尊用这些人,诽谤不阿谀他们的人让君主废黜这些人。对他们想要给予利益的、施加迫害的,君主都听从实行。这样群臣就都忘掉君主而发展私交了。因此《明法》篇说:“朋比为奸共同作恶,因此他们忘记君主发展私交,来进用他们的同党。”
君主没有驾驭大臣的权术,群臣就容易欺骗他;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度,百姓就容易为非作歹。因而奸邪之人如果掌握了国政,群臣就仰仗于他,这样替奸臣作耳目的人就多了。即使有了大奸大恶之人,君主也是无从知道的。因此《明法》篇说:“结交的人多赞誉也多,朝廷内外都成朋党,即使有大的奸恶,也大多能把君主蒙蔽过去。”
凡所谓忠臣,都力求修明法度,日夜辅助君主明白掌握法度政令的道理,以治理好天下。奸臣知道法度政策修明国家必然得到治理,如此奸臣就会处于困境,那些坚持法度政策的人地位就会尊显。因此奸臣所努力争取的,就是阻止法度修明,不让君主觉悟,这样自己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因此正直之臣得到任用,奸臣就会困窘毁败,这就是正直与奸邪不能同时进用的必然趋势。奸臣在君主左右,不能不憎恶忠臣。唯其憎恶忠臣,就必然窥伺君主,寻找时机日日夜夜进谗言危害忠臣。君主不明察而采纳他们的言论,那么忠臣就会无罪而困死,奸臣就会无功而富裕显贵。因此《明法》篇说:“忠臣往往无罪而遭死,邪臣往往无功而发迹。”
富贵尊显,长久统治天下,没有君主不愿意如此。令行禁止,海内无敌,没有君主不愿意如此。对于蒙蔽、欺骗、侵权、僭越,没有君主不厌恶的。失去天下,毁灭宗庙,没有君主不厌恶的。忠臣想要修明法度以实现国君所愿,消除国君所恶,专权的奸臣,通过行私来危害他们,忠臣就无从进献其公正的策略了。因此《明法》篇说:“无罪遭死,无功发迹,那么作为人臣的就自然重私轻公了。”
核心内容解读
这部分内容作者详细地论述了君主在官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管理方面的原则,已经严肃地告诫君主警惕官员腐败危害国家。
“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在官员选拔上,应该注重实际的功绩和能力,而不是依靠虚假的名誉和关系。这样才能确保选拔出真正有能力的人才,避免官场腐败和无能之辈的上位。君主如果放弃法度而用空头名誉来进用人,那么臣子们就会离开君主而互相勾结;如果用党派关系来任命官员,那么百姓就会专注于结交关系而不求实际效用。而且,如果君主以名誉和党派关系来任用官员,那么社会风气也会受到影响。百姓会效仿官员的行为,专注于结交关系而不是实际的工作和贡献,导致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民心的离散,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在现代管理学中,这句话也有其借鉴意义。企业在选拔和任用员工时,应该注重员工的实际能力和绩效,而不是依靠虚假的名誉和关系。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这段话还揭示了政体腐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君主的赏罚不公,导致官员和百姓都偏离了正道,形成朋党之风。在政治治理中,赏罚分明是维持国家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政体原则的腐化是导致政体腐化的主要原因。例如,如果民主政体中的平等原则被破坏,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那么这个政体就会失去其民主特性。同样,如果君主政体中的荣宠原则被忽视,贵族的特权和地位不再受到保护,那么君主的权力可能会无限扩大,导致政体向专制政体转变。历史上,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清朝时期的和珅就是一个典型的腐败案例,他的腐败行为不仅是个人问题,而是整个官场系统化腐败的体现。
现代社会中,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逐渐走出腐败高发期。例如,法国前总统雅克·希拉克和以色列前总理埃胡德·奥尔默特因贪腐被判刑或起诉。这些国家制定了严格的防止政府官员腐败的规则,使有“升官发财”欲望的人望而却步。中国在反腐败方面也采取了多种措施。通过警示教育、家风建设等方式,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当然,政治腐败并非简单的历史现象,也不是通过严刑酷法或讽喻说教所能根除的。政体腐化的原因复杂多样,包括君主赏罚不公、官员结党营私、社会监督机制失效等。历史和现代的反腐败措施都表明,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变革,才能有效防止和治理腐败。
这段内容中还反映了法家思想中对忠臣与奸臣的区分以及对公私关系的看法。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国家的治理应当依靠严明的法律和制度,而不是依赖个人的道德和才能。如果被处死的人并非因为有罪,而被起用的人也并非因为有功,这表明在官场中,私人关系和利益往往凌驾于公正和功绩之上。官员们更注重个人利益和私人关系,而忽视了国家和公共事务。在官场中重私轻公,官员们频繁地奔走于私人家门,却很少到朝廷处理国家事务;他们多次考虑自家的得失,却不为国家着想。即使官员数量众多,但他们并不尊重君主,只顾自己的私事,这就导致了国家无人治理的局面。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忠臣和奸臣的对立是一个常见的主题。忠臣代表了正直、忠诚和公正,而奸臣则代表了阴险、狡诈和不公。通过对忠臣和奸臣的描绘,传统文化强调了赏罚分明、是非分明的重要性,倡导公正和正义的价值观。法家认为,忠臣应当通过明法术来实现君主的意愿,排除君主所厌恶的事物。然而,奸臣则会利用私利来危害忠臣,使得忠臣无法施展其公正的行为。这些思想观念对传统的忠臣孝子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忠臣因为无罪而被困死,违背了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而奸臣因为无功而富贵,则是对社会道德的严重挑战。这种现象不仅会打击忠臣的积极性,还会助长奸臣的嚣张气焰,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法家不尚贤而尚法,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和普遍适用性。这种思想渗透到忠奸之辨和公私之分的观念中,使得传统的忠臣孝子之义发生了变化。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六)
传统生活方式与家族观念
传统社会塑造出了以家族经济为核心的生活方式。农耕的生活世界和生产家庭化,使公共领域与家庭生活合一,是家庭关系的扩展。交通不发达和土地的非移动性,塑造出农业社会相对“固着”的生活方式。农业社会形态决定了固着于土地的生活方式和以地域为中心的生产和经济活动,并相应地发展出特殊的群体性、民族性的伦理观念与生活制度。“‘民族的’——如果说有什么统一的东西的话——就是一种特殊的激情,它在一个由于共同的语言、宗教、习俗和命运而结合的人的群体里”。在农耕社会里,人口与土地(财富主要源于土地收益)是最重要的生活基础。于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人丁兴旺和土地即财富的观念,便成为人们的生活理想。“拥有将复杂的甚至相当疏远的亲属关系表达出来的丰富的语汇的确是中国话的特色,这些正可看作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亲属关系这类事具有非常大的比重的反应,特别是男系和女系被严格地称呼的原因。”个人名分与身份的规定来源于儒家的礼制,“社会结构是由不同身份所组成的。社会身份注重亲疏、嫌疑、同异和是非之辨。儒家所谓礼就是这种身份的辨别”。并且,“社会并不是个人的集合体,而是身份的结构”。
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以儒家理论为主流的文化模式。儒家学说从家庭伦理出发,推出社会生活制度,把家族伦理予以理论化和制度化,从而使传统社会的基本社会制度具有明显的家族底色。由此,“在中国传统语境里,家庭是一个具有自身绝对性的、不可还原的最小生活形式,而且任一个体都必须通过他在家庭中的存在而获得作为这个特定个体的意义。如果不在家庭中存在,那么一个人就无法被定义为某人”。理解中国古代法的精神,其要义就在于家族伦理的社会化和制度化。同样,从家观念中发展出了中国古代法里最具有想象力的天下理想。
法律上的“泛道德主义和泛刑主义相结合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又一重要特点。所谓泛道德主义,就是将道德意识越位扩张,侵犯到其他文化领域(如文学、政治、法律、经济),去做它们的主人,而强迫其他文化领域的个性,降于次要又次要地位;最终极的目的是要把各种文化的表现,统变为服役于道德和表达道德的工具”。传统的家族伦理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天下观念,立足于农耕社会的现实,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其中,帝制政治也不同于现代的民族国家,它是以尊奉一整套精神理想和价值观念为前提的文化认同的结果。然而,这种过于强调和追求伦理观念的扩张,导致传统法律文化在整体上都沉浸于浓重的伦理氛围。
与现代工商社会不同,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是高度自足的农耕经济。从家族伦理出发来推演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构成了古代法文化的基本特征,也是建构公共领域的主导方式。因为“从中间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消融了个人与团体这两端”。“家”和“家族”是政治的基本单位,社会制度在逻辑上是家族的类推和功能扩展。从家伦理到天下理想,成为中华法系的精神特质。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龙大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5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