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直接藐视国家司法权力,侵害法庭秩序,必须予以有效规制。人民法院要主动作为,全力锻造打击防范扰乱诉讼秩序的过硬本领;久久为功,全维建立打击防范扰乱诉讼秩序长效机制。
秩序,是法律基本价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治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良好的诉讼秩序关系到诉讼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司法目的是否能够顺利实现,既是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公正司法的基石,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打击防范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基层法院是主战场,基层法官是主力军,对此我们责无旁贷。
一、深刻考量,全面认识打击防范扰乱诉讼秩序行为重要意义。
要把规范诉讼秩序看得更重。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是法治社会体系中的一枚毒瘤,它损害司法权威、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职、侵害了其他诉讼人员合法权益。相比虚假诉讼的消极性和隐蔽性,扰乱诉讼秩序则是积极的、对抗性的妨害活动,是行为人以主动的可见的行为直接藐视国家司法权力,侵害法庭秩序,不仅妨害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有时还给法官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和侵害,必须予以有效规制。
要把法庭秩序的时空内涵扩展得更宽。法庭乃定分止争之场所,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直接向社会公众传达和输送公平、正义的地方。《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当前数字信息时代浪潮中,法庭的时空内涵不应仅局限于现实中法院内专门布置用于开庭的,由特定的人和物组成的诉讼环境,而应拓宽跟随诉讼进程发展的时间维度以及案件审理者对案件事实、定性进行审理的虚拟场域的空间维度,将庭审前后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发生的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均纳入打击范围。
要把秩序和效率的价值关系考虑得更平衡。打击扰乱诉讼秩序,旨在恢复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体现了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我们应树立以制止与惩罚相辅相成,兼顾有效维护司法尊严、权威与有效开展诉讼活动为双重目的的价值理念。在惩戒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同时,着力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避免诉讼效率的失衡。
二、主动作为,全力锻造打击防范扰乱诉讼秩序过硬本领。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解决“不愿打”的认识问题。从党组会到支部会、从院务会到庭务会,逐层强调部署,组织专题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引导干警辩证看待短期个人省力和长期整体受益的关系,牢固树立“人人都是防线,个个都是主角”的打击防范意识。强化组织托底保障,将打击扰乱诉讼秩序作为“一把手”工程,重塑内生动力,引导干警增强打击信心和决心,敢于亮剑斗争。
二是“激励+监督”,解决“不想打”的作风问题。针对个别法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坚持一手抓正向激励,一手抓问责监督。同时强化反向倒查督察,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坚决杜绝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集体+数智”,解决“不会打”的能力问题。为破解各部门打击职能划分不易,协同不畅的难题,可以特设案件甄别小组,由资深法官、刑庭骨干、执行法警组成,由联络专员协调运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统一打击尺度。甄别小组集中甄别严重冲击诉讼秩序行为,统一民事制裁处罚力度,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强证据的,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久久为功,全维建立打击防范扰乱诉讼秩序长效机制。
激发司法警察打击主体效用。强化司法警察在打击防范扰乱诉讼秩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司法警察是维持法庭秩序的重要力量。除了法庭上的扰乱行为由法官作出处置决定、法警负责执行外,法警均可对在其他场所以其他形式发生的扰乱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既解决法官怕麻烦的问题,也能解决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如果涉嫌犯罪,则由法警第一时间将相关证据予以收集、固定并移送公安机关,避免因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诉讼拖延等问题。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打通省市区三级法院和各有关职能机关的纵横层面信息共享机制。长期以来,法官的警告、训诫均是一次性的,行为人当场表态后,内心不一定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导致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屡禁不止。法院系统应加强典型惩治案例通报和畸轻畸重情况的反向点评,逐步形成规范的处置程序和精准的处置尺度。探索诉讼征信司法诚信码精准分类标识,加强扰乱诉讼秩序行为人名单共享,将处置情况通报给其所在的社区、工作单位等,使行为人切实地体会到法庭尊严、司法权威,避免处分措施流于形式,更好防范扰乱秩序行为回潮。
加强营造共同法庭秩序观。加强检察监督介入力度,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庭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认真对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及时回应检察机关就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提出的处分建议。加强宣传引导、普法教育,促使各诉讼主体对理解法庭秩序和秉持法治信仰相向而行,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群众等不同群体之间形成更加包容、互相尊重和渐趋一致的法庭秩序观。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徐乐盛丨编辑:杨建文 张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