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出台新版《民权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其中规定, 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根据每案缴获毒品数量、每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数量,给予最高达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全文如下:
《民权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河南省禁毒条例》、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及《河南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来访以及公安机关公布的电话、互联网平台、应用程序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受理方式。县禁毒委受理或接收直接举报及其他县直部门传递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并按要求转交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核查。
第五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民权县界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涉及民权县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戒毒脱失人员、戒毒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每查处1名奖励1000元。
(二)举报聚众吸毒人员的,一案查获3名以上5名以下,奖励5000元;一案查获5名以上10名以下,奖励1万元;一案查获10名以上,奖励2万元。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查证属犯罪团伙的,根据每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数进行奖励。查获3名以上5名以下,奖励1万元;查获5名以上10名以下,奖励2万元;查获10名以上20名以下,奖励5万元,查获20名以上,奖励10万元。
(四)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根据每案缴获毒品数量(折算海洛因,标准附后)进行奖励。缴获1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1万元;
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五)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根据每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麻黄碱,标准附后)进行奖励。缴获1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最高可奖励30万元。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获500株以下,奖励500元;查获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奖励1000元;查获1000株以上2000株以下,奖励2000元;查获2000株以上3000株以下,奖励3000元;查获3000株以上,按每株1元进行奖励;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嫌疑人,行政案件中每抓获1人奖励1000元,刑事案件中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案件的,行政案件中每抓获1人奖励1000元,刑事案件中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七)举报制造毒品、制毒物品窝点的,每查处一处奖励5万元。
(八)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A级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九)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一)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第七条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与奖励。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直接破案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奖励举报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全额保障。奖励举报资金一般由县财政承担,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根据群众举报查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后,办案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3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证件和委托书领取,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转入指定帐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附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转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查证情况反馈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权县公安局、民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民权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民禁毒办〔2020〕6号)同时废止。
【来源:平安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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