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过去了
要想了解当年的事情
还得找到当年的人
办案检察官梳理了案卷资料
终于还原事实真相
依法追诉漏罪
在办理一起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非法拘禁案中,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经自行补充侦查和引导侦查,锁定证据,追诉三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检察官还从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判决中发现蛛丝马迹,深挖细查,查明此次非法拘禁的朱某正是十余年前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隐匿”的主犯。
今年5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6月29日,朱某被送往监狱服刑。“这个案件过去这么多年了,今天我心里的这口气终于舒畅了,感谢检察官。”8月11日,当检察官把朱某收监的消息告诉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陈某某时,陈某某欣慰地说。
是对账还是非法拘禁
“我要报警,我丈夫早上又被朱老板手下的几个人带走关起来了,已经十几个小时了,这次我真怕他出什么事情,请你们快去救救他吧!”2021年8月28日晚,一名女子神色慌张地来到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武墩派出所报案。民警随即赶到案发现场,解救了被非法拘禁12个小时的商人宋某,并当场带回看守宋某的丁某等人。根据丁某的交代,幕后主使朱某浮出水面。
1985年出生的朱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入狱,出狱后靠着放贷和投资项目赚了不少钱,手下还有一帮小弟。2015年,朱某认识了宋某,听说宋某人脉广、路子多,就多次借钱给宋某做生意,或一起投资项目。过了几年,朱某发现投进去的钱收益无几,便要求宋某还钱。丁某等人奉朱某之命找到宋某,将其带到朱某的会所看管几天。
2022年9月,朱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被移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朱某等人一改侦查初期的有罪供述,对非法拘禁的行为矢口否认。
“宋某欠我400多万元,他天天躲起来找不到人,我好不容易找到他,想着这几天一次性和他谈完,所以时间长了些。再说,我们就是和他对对账、谈谈生意,他有吃有喝,手机也在他手里,我又没拦着他走,怎么就是非法拘禁了?”朱某言之凿凿,称只是与宋某对账谈生意,没有拘禁行为。朱某手下的丁某、陈某的供述也与之一致,均不认罪。
为还原事实真相,办案检察官前往案发现场复勘,发现涉案场所内部仅有一张大圆桌、木质沙发、茶几,房间里自带小卫生间,窗户仅能半开,除了唯一进出的门无其他出入口,这与双方的描述相一致。而被拘禁地大门旁为一处停车场,现场较为隐蔽,获救可能性较低,与朱某等人所说的“会所门外是大马路”相矛盾。
办案检察官走访调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为尽力还原事实真相,检察官按照看守人、被害人、证人所述时间段绘制表格,针对证据薄弱区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补充证据,完善证据锁链,最终证实了2020年至2021年8月,朱某指使陈某、丁某等人以索要债务、盈利合作项目为由,先后4次将宋某非法拘禁在朱某的两处会所共计187个小时,并对其实施殴打、辱骂的犯罪事实。办案检察官经过审查证据,还发现朱某手下周某等3人涉嫌参与非法拘禁。今年2月,检察机关对周某等3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在前科判决中发现漏罪线索
在审查丁某的前科判决材料时,一个熟悉的名字跃入检察官的视野。2013年,丁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淮安市清河区法院(2016年与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合并为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载明,2012年5月10日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网吧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丁某、梁某、郑某等人与朱某(另案处理)找陈某某要欠款,双方发生口角后,丁某等人将陈某某拖出网吧,对其拳打脚踢,郑某手持网吧锁门用的U型锁击打陈某某面部,导致陈某某重伤。
被另案处理的朱某是否就是此次非法拘禁案的朱某?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丁某供述两个朱某系同一人。但审查朱某前科判决,检察官发现其并未因故意伤害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调取丁某故意伤害案原始卷宗仔细审查,发现了更多疑点。卷宗显示,案发后,丁某、梁某曾供述他们是被朱某叫去要钱的,但在庭审中,丁某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梁某、郑某等人都是帮他去要钱的,梁某、郑某则称现场混乱、没看清楚谁参与打人。
经询问原故意伤害案的侦查人员得知,当年朱某在案发现场,但在讯问中其一直否认自己纠集人员、参与打人,表示自己是看热闹的。侦查人员还清晰记得,案发后郑某和丁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被取保候审的朱某带了10万元现金到派出所,要求登记为丁某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自称在一旁看热闹的人,为什么要给钱代为赔偿呢?
经与当年故意伤害案的承办检察官和法官核实,得知因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朱某不在案,无法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审查与审理,故标注另案处理。后查明,朱某不在案系因为在2012年11月23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涟水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逮捕,同年12月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朱某很有可能参与了当年这起故意伤害犯罪,但因同伙的隐瞒而逍遥法外。”仔细梳理证据后,检察官有了内心确信,并决心依法追诉漏罪,但有一个难题——这起故意伤害案距今已有十余年之久,案件还在追诉期内吗?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在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检察官认为,从卷宗证据看,当年朱某极有可能私下联系同案犯隐瞒其参与犯罪情况以逃避侦查。
还原事实真相
依法追诉漏罪
十余年过去了,要想了解当年的事情还得找到当年的人。办案检察官梳理了故意伤害案中的同案犯、在场证人及原侦查机关承办人三组调查对象,引导侦查机关分别对案发前朱某是否纠集众人及为何纠集、案发时朱某在场的行为、案发后赔偿款是否由朱某所出进行侦查取证。
当年的被害人陈某某和证人网吧员工葛某、方某等人如今分别在江苏扬州、上海、福建等地。为保证异地取证效果,检察机关通过远程视频参与复核被害人、证人谈话。“他们5个人都打我了,把我围在中间,对我拳打脚踢。”“有一个打人的身材比较胖、一米七左右,别人喊他朱总”……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均指向朱某参与了打人。
而对当年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梁某、郑某等人的取证也取得了突破,“姓陈的欠朱总装修款,朱总说这次去给他点颜色看看,如果不老实就拖出来打”,这些证言证实了朱某因索要装修款纠集梁某等人至陈某某经营的网吧,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的事实。
经讯问,丁某也如实供述了庭审中改变侦查阶段供述的原因。“我家比较困难,朱总说如果我不提他是主使的事情,就帮我照应家里面……”
面对检察官出示的相关证据,朱某沉默半晌后说出了真相:“我想接手陈某某的网吧,就借着要装修款的事,找了几个小弟吓唬他。没想到他那么横,就动手了。出事后,我也怕了,就垫了钱,让他们不要说是我让他们去的。”
综合审查后,检察官认定朱某系该故意伤害案的主犯,具有事前纠集、事中主导伤害行为、事后逃避侦查的情况,该起故意伤害犯罪仍在追诉期内。
今年2月,清江浦区检察院以朱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丁某、陈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朱某等人表示认罪认罚,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隐匿”十余年的主犯朱某终于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管莹 卢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