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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低温津贴亟待法治保障
2022-12-23 13:23  浏览:262  搜索引擎搜索“错改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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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多地气温骤降,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然而,由于有关低温津贴的规定散见于国家和各地的规定、标准中,缺乏专门文件进行明确,这笔津贴年年呼吁,却年年“遇冷”,难以真正温暖户外劳动者。

早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就提到低温津贴,然而只是一笔带过,国家层面对于低温津贴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更缺乏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这就导致企业对于低温的职业危害缺乏足够重视。不少企业认为,给职工发放棉大衣、手套等冬季劳保用品就是落实了低温福利。劳动者在争取低温作业权益保障时,也时常陷入窘境。

低温作业容易造成冷冻伤,还会诱发、加重心脑血管疾病。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推动低温津贴落实,可借鉴落实高温津贴的经验做法。

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和高温作业作出界定,同时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该《办法》实施以来,高温津贴得到了较好落实。有关方面应积极探索低温作业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并指导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措施。

近年来,已有一些地方出台政策,对低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明确。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劳动者可领取每个月230元的高寒岗位津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定,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为符合规定的室外作业劳动者发放每月最低200元的低温津贴。

在国家层面政策出台前,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气温变化状况、工资水平等,制定合理的低温津贴标准,同时加强执法监督,让低温津贴惠及广大劳动者。还要注意到,目前灵活就业人员持续增加,如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建筑业日结工等就业人员,符合低温作业情况,可以试行按日结算的模式,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文:张淳艺(公职人员)

编辑:杨真宇

校对:管仲瑶

审核:徐秉楠 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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