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企业能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吗?
2023-12-18 22:56  浏览:755  搜索引擎搜索“错改B2B”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错改B2B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展会网站大全 报名观展合作 软文发布

王某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通过测试被北京某公司录取。但在王某正式办理了上海公司的离职手续之后,北京某公司却拒绝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体检结果为“小三阳”。

王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审理结果】

2008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某公司因王某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就业的原则,故判令北京某公司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以拟聘用的员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予以录用或辞退,将被认定为违法,并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实务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不能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






【HR应对】

1.在新的劳动法律框架下,企业HR应严格做好入职审查的各项工作,包括建立职工名册,要求员工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离职证明和体检证明等文件的原件,以及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一一核实并保留复印件存档。

2.有关员工“通讯地址”的特别提醒:劳动争议发生后,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的送达,往往成了单位的一个难题,单位常常因为不能提供合法送达相关文件的书面证据而承担败诉后果。

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企业HR应注意相关入职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拟订,如要求新员工在填写《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等文件中明确其个人通讯地址或紧急状态下联系人的通讯地址,并且确认上述地址为本企业向员工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的送达地址,企业以挂号信方式向上述地址邮寄文件,即视为该文件已向员工本人送达。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 周丽霞著

发布人:3c0b****    IP:120.244.59.***     举报/删稿
展会推荐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